[摘 要]针对我国很多历史阶段的特定政策和措施给法学教育沉积的一些问题,法学教育应确立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一致的教育目标,进行课程和教学改革,突出法学教育实践环节,改革考试评价体系,优化教师个体知识结构和群体构成。
  完善实践性教学条件,切实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法学教育弊端改革方向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等)。年招生约十一万余人,在校生七十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六万人;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快、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
  但与此同时,我国法学教育进入到一种尴尬的境地。首先,招生数量过多,招生规模过大,特别是对法学专业审批条件宽松、设置数量过多、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过大。这种规模发展过快、过热背景之下却是我国的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严重滑坡。其次,“一毕业就失业”的现象,法学就业率低是个不争的事实。大城市法科学生就业岗位会因此趋于饱和,出现“水满而溢”的效果,即大城市就业饱和以后,就业岗位向中小城市转移;东部沿海地区就业饱和以后,就业岗位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而目前的现实却是,中小城市,尤其是中西部的法律人才还十分短缺。
  二、我国现行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弊端一)法学教育目标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一致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与法学教育的目标相一致。
  开展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关键在于明确法学教育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作为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如果法学教育的目标不能准确定位,那么就会造成整个法律人才在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等方面的混乱,使整个法学教育的方向发生偏差。我国高校大多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既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又能在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甚至是矛盾的。
  二)法学课程设置偏重理论教学,实践课程设置不合理课程体系直接与培养目标相关联,是实现培养目标和提高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课程体系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目前,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法学是应用学科,法学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法律人才的培养除了传授法学基本理论外,还必须训练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思维技能。我国法学教育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理论诠释,忽略或抛弃对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国家教育部虽然规定了法学专业开设的核心课程,即现在为各高校所普遍采纳的l4门法学主干课程,却未对法学专业应该设置的实践性课程作出规定或没有提出指导性意见,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标。
  三)法学实践教学偏离法律职业要求近年来我国的一些高校尽管也尝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方式(一般只限于办学条件好的高校),但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仍显太浓,课堂教学仍流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为阐述法律条文,往往要从立法背景、各种理论流派论争的过程到立法意图、理论得失作系统地阐述。至于在课堂中举个别案例则完全是为说理服务。问题特别严重的是,一般高校很难开设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如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案例分析、法庭旁听、司法见习、毕业实习等),严重偏离了法律职业的要求。由于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实践教学环节,大部分学生经验知识贫乏,知识面狭窄,缺少思维深度和广度,无论是理论思维还是实践能力都难以令人满意。
  四)考试评价体系陈旧。实践教学评估体系不科学考试模式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作用也是巨大的,考试方式不变化,实践教学和效果就难以显现,现在普遍的问题就在于考试评价体系陈旧,所以如何建立一种新的考试评价体系,使这套体系对于实践教学和学习的评价更加科学并起促进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且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也不健全,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讲,学生的法学实践活动都没有硬性的规定和考核标准,至于学生参加多少法学实践活动、效果如何,基本上全靠学生自觉,有的学校虽然通过德育考核指标来加强学生法学实践的管理与考核,但大多都不科学且欠缺操作性,与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也有差异。而且目前我国已建立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确立的法律人才的选任考试,确立了一种衡量标准,对法学教育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完善法学教育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不管承认与否,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司法考试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也不容低估。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如何加强对法学实践的考核与管理,建立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解决的课题。
  五)法律实习问题凸显法律实习在一个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学习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进一步强化而绝不可削弱以至废弃,但目前有如下几个问题却逐渐显现出来:一是随着更多的法学毕业生不是到司法部门工作,而是去行政机关或企业工作,而传统的实习基地基本上都是司法部门,是否应该开辟更多的行政机关或企业作为实习基地?如果学生到行政机关或企业实习,则会遇到更多的问题,比如在行政机关实习的学生如果毕业后到司法机关工作,其实践能力往往不如在司法机关实习的学生,而在行政机关和企业安排实习的难度也大于司法机关;二是随着考研热和司法考试热的加剧,想考研的学生和参加司考的学生大都希望缩短实习时间,有的甚至请假逃避实习,如何合理安排实习时间也是必须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双子研一)确立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法学教育目标.首先应当转变现有的法学教育观念。应当明确我国的法学教育究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主要培养法律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于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高素质是指应掌握的法律知识结构而言的,不仅应懂法学专业知识,还应具备其它专业学科知识;而且更应在掌握国内法律知识体系的同时拥有国际法律的知识与经验。应用型是指应具备的法律职业能力而言的,既要具备如认知事实能力、发现问题能力、分析采信能力等法律观察能力,又要具备如法律形象思维能力、法律抽象思维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还要具备诸如法律语言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实务操作能力、团结协调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等法律实践能力。这是法学教育经受住依法治国、科学技术大发展、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和知识经济挑战的关键,也是满足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具体的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的关键。
  在美国,各法学院所要培养的人才就是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才。律师是典型的从事法律实务的人才。因此,美国各法学院的整个教学方法,都是围绕着培养优秀的律师,培养能够尽快适应律师实务需要的律师展开的。美国之所以提倡案例教学法,大量地运用案例教学法,也与这一培养目标有密切关系。比如说哈佛大学所开设的律师技巧课程、谈判课程、诉讼技巧课程,都是为了培养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的律师。
  日本在司法改革中也提出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日本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也是为了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
  .教育定位和教育制度的全球化趋势。中国对加入后部分法律和制度与世界接轨的承诺给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提供了的契机和平台,这意味着法律全球化进程对我们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产生重要影响。从法学教育的定位来看,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将从培养准法律人变为培养完全合格法律人;从培养国家法律人变为培养世界法律人。从教育制度方面来看,由于中国将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高等法学院校将会在人、财、资本、信息等领域与我们服务的市场和对象建立互动交流关系,高校自身的教师结构、知识结构、从业标准等也同时会与世界接轨。
  .教育形式和教育层次的单一化和高级化趋势。应逐步取消法学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培训体系,实行单一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即教育形式的单一化。教育层次的高级化则指提高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首先,提高法学教育对象的知识起点,这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经验,美国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定位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
  其次,根据不同层次确定不同的培养方向,博士研究生培养可偏重于理论,培养人才主要以教学科研为主;硕士研究生教育不应局限于教学的框框,更多地注重科研能力、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以全面适应社会;本科教育则应注重实践,理论联系实际。
  二)设置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实践教学课程传统的实践教学往往从属于理论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品。尽管目前许多高校极力倡导提升实践教学的地位,但由于受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实施效果仍然没有多大的改观。为此,建议采取如下举措:第一,将实践教学从理论教学中独立出来,单独设课。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而言,特别要重视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培训,而这一目标完全可以借助于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的形式来实现;第二,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要实现教学内容的综合拓宽和整体优化,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第三,提高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三)改革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突出法学教育实践性环节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呆板、单调、乏味,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但讲授式教学也有其优势的一面:传授的法律知识更具系统性、体系化和严密性,有助于学生打下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所以,应当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互相补充。应该经常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参观监狱、到律师事务所、检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见习。要加强模拟法庭教学法——这种方法以学生为主,强调角色分工和协作工作,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法直观,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四)优化法学教师的个体知识结构与群体构成司法考试要求学生除了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外,还要学习法律职业本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法律职业能力。
  这就对法学教师特别是部门法教师提出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方面的要求。为此,现有法学教师队伍在胜任法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尤其是丰富自己的法律实务教学能力,不仅必要而且重要。鼓励法学教师作为兼职法官、陪审法官办理案件,参与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应用能力。
  建立法学教师办案考评办法,将教师办案阅历作为晋升高级以上职称的必要或参考条件。
  同时,法学院也确有必要聘请一定比例的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人员开设一些实务课程,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与司法实践技巧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司法实践部门的资源优势,鼓励理论与实务兼具的资深法官到大学课堂讲课,制定高级法官赴法律院校授课考评办法。作为法学师资的有益补充,专家型法官可侧重于讲授司法实例、技能和经验等实务课程,以弥补院校教师在这方面的不足。
  五)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改革考试评价体系.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评价体系。
  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一般包括理论教学与实文章来自中国论文发表网,本论文网专业从事发表论文发表业务!如需转载请保留一个链接:http://www.lunwen56.com/post/cat_16.html践教学两个部分,即“一个体系、两块内容”。但是,由于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评价体系中的权重较低,再加上没有详细的评价标准,因此实践教学评价的效果不佳,没有起到促进实践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评价体系。同时,为了提高实践教学评价的真实性避免实践教学评估形式化)和科学性,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可以采取动态跟踪式的质量控制方法。
  .完善现行考试评价体系,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因为考试评价制度和方法对于学习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所以,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应该认识到传统应试教育的倾向和弊端。不能单纯以闭卷考试的分数来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
  其次要改革考试制度和办法,改变以往的“一点式”考核评价为“多点式”考核评价,改变一次性考试的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形成性考核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比重,把着眼点放在全面测评学生学习过程中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上,创造条件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要充分考虑到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要尽量避免“实践型考试”带来的“教考脱节”现象,使考试评价能够更好地促进教学改革,最终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
  六)完善法学实践性教学条件。解决法律实习问题要解决法律实习问题,必须完善法学实践性教学条件—— 在资金分配中应保障从事法律实习所必需的实习费用和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除了保障司法部门等传统的专门的、稳定的、长期的实习基地外,也应开辟更多的行政机关或企业作为实习基地,以满足学生统一实习的客观需要。同时要注意在不同类型的实习基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最后还要适当考虑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影响来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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