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师范院校招生问题的思考
  (一)师范生招收模式问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2008年,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计划招收1.2万名免费师范生。综观中国师范教育史,师范生收费制度经历了免、收和二者并存三个阶段。师范生免费是权利与义务的统合,预期投放与阶段性收益是紧密联系的,这种收效就表现在对师范生就业问题的限制上。对于喜好师范专业又有能力支付教育费用、并渴望自主择业的家庭来说,这一限定性政策又等于堵塞了这一部分群体价值释放的门槛。针对这一不足,我们是否能够设立一种双向性的政策,使之既满足贫困家庭学生入学的需要,又关照到那些收入水平相对较好的家庭的学生自主性目标的实现,促使不同价值的充分体现。这就是师范教育一个时代性的议题与改革的方向。我们能否针对师范专业同时设置两种收费模式,形成两种目标的区别性培养。一方面为基层培育优秀的教师,另一方面培养有利于教育事业的研究型人才,形成资源与配置的均等。这将更进一步的促进教育发展的平稳与教育能源的优化,满足不同层面人员的要求,又为教育的多样化发展拓宽门路。
  (二)师范生招收地域问题中央政府把师范教育免费的试点放在教育部直属的几所师范大学,是希望得到较为权威的试用效应,以及为师范教育的长足发展提供可行性的策略。然而,从长远机制来看,重点师范院校的培养方向并非是针对基层的基础教育。有资料显示,重点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真正从事基础教育的不多。在重点师范院校中推行免费教育虽然可以吸引一批较为优秀的贫困学生,但没有长远效应,强制施行的义务终究反映不了内心的意志,很难保证贫困地区教师的数量。因此,今后一段时间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点应该落实于非重点的师范院校,免费政策应该向地方倾斜,这样才能立足于实际、落脚于基层、服务于基层。
  二、对于师范生就业问题的质疑与分析国办发[2007]34号文件颁发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该文件中有关免费师范生就业的问题提出了几个方案。一是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二是免费师范生一般要回到生源所在省份的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如果违约,应退还按规定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三是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安排,有关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四是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对于师范免费的政策,人们更多关心的还是毕业生就业的问题。有关政策中规定的一些细节,还是引起了人们的一些误解,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
  第一,对就业范围与时效性的费解。文件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签订协议、作出承诺”,这是硬性的规定,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定协议”和“定终身”是两个层面上的不同概念,“定协议”旨在对于毕业环节上所尽的义务作出约束性规定,不是对于一个人职业上的定性。国家鼓励“终身为师”,并不是必须作出某种职业上的承诺。这对于学生与家长来说,不应该有任何的后顾之忧,协议的签定和“卖身契”是两码事,决不能生拉硬套、牵强附会。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需在教育系统内工作10年,也并不是在一个教育部门内持续工作十年,而是具有空间内的流动性,只要在“教育”这个大的系统内部进行流动,无论是教师岗位还是行政职责,应该都是允许的。
  第二,对就业保障问题的费解。文件规定:“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安排,有关机构要统筹规划、确保编制”,其中对于“确保”一词的理解最易出现偏差。“确保”和“划定”的区别是,“确保”安排是对于毕业生就业难的“保障性”规定,而不是“圈定性”
  规定,“确保”就业不是“指定”就业,师范生无须担心就业方式的问题。按照政策的规定,免费生的就业首先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在用人单位与个体间实行双向选择和“师范”范围内的自主择业。那么,对于最终未达成协议的师范毕业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最终有权进行统一的安排与落实,负责与学校达成任教协议,以保障师范生的就业权利。.第三,有关就业性质的费解。对于师范生免费的政策,其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贫困优秀学生不能接受良好教育的问题。因此,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一些相应性的义务。但是,毕业后的期限性任教,并不等同于我国20世纪70年代知识分子的“上山下乡”锻炼。一般情况下,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是回到原省份进行任教,并不是到西部或其它贫困地区任教。对于政策规定的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的规定,其实也是所尽义务的一个方面。“先签协议”是为了确保毕业生两年后的工作问题,排除了二次择业的风险,在支教期间,毕业生的档案与组织关系仍留在签约单位,工资也由原单位统一发放,待两年服务期满,便可直接回原签约单位工作。
  第四,对就业与深造两者矛盾的曲解。政策规定: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这其实也是对于确保师范生所尽义务的规定。“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并不是不能深造,是要保证完成任务,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岿要的深造。按政策的规定,考核符合要求的师范生能够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但是需要在职学习各门功课,考核后通过论文答辩的,依旧按照正常的程序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对于成绩非常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学生还可以继续攻读教育学博士学位。因此,就业与深造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只是更强调工作与学习齐头并进,在平凡的工作中彰显学习的个性魅力与理想追求。 ·师范免费的政策只是从大局出发,是强制性督导的一种手段,并不能作为教育长期发展的仙丹妙药。教育最终应该把追求博爱的胸怀、心灵的纯净与温暖的爱心结合起来,在自己热爱的事业中实现人生的目标与价值。这一切的实现,都是发自生命体内部的力量,是自身对于社会、家庭和生命的爱和感恩之心。因此,离开了教育的真谛,再好的教育计划都不可能完满地实施。教育在实践中感悟,感悟又在实践中升华。
  真正以“育人、为人、感人”为理念而培养出的新一代教师队伍,才能把心灵的智慧与奉献中的教育推向新的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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