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汉时期的法律文献整理颇具规模,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校雠学思想。《史记·太史公自序》云:“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因《汉志·兵书略》言及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和武帝时军政杨仆“纪奏《兵录》”,所以,“韩信申军法”最为学界认可。余嘉锡先生从分析校雠学义例入手,认为汉初兵法的整理和刘向典校中秘一致。他说:“刘向所作《叙录》,皆言定着为若干篇,而“志》叙张良韩信之序次兵法,亦言定着,是亦当有校雠奏上之事,与刘向同”|lI。来新夏先生则指出:“杨仆的《兵录》是最早一部专科性的群书目录”。事实上,萧何、韩信、张苍和叔孙通四人的工作都与法律文献的整理有关,成为西汉校雠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大宗。分析西汉法律文献的整理,可以发现刘向的校雠学义例和刘歆的分类编目原则渊源有自,刘氏父子的文献整理是在融会前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
萧何次律令的校雠学义例萧何之“次律令”,《晋书·刑法志》(以下简称《晋志》)具体指出:“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Ⅸ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可见,萧何所“次”为《九章律》,它来源于“秦法”,即来源于《史记·萧相国世家》“沛公至咸阳,??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中的秦之“律令”。秦之“律令”又源于战国之际魏国李悝的《法经》,Ⅸ晋志》日:“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而李悝《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
再进一步,李氏《法经》又是在战国之际“诸国法”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晋志》所谓“(李悝)撰次诸国法,着《法经》”。
基于《九章律》和《法经》之间的因缘关系,我们可从《法经》的编撰特色中分析萧何法律文献整理的基本义例。
1.1 以事物本质属性为文本分类依据中国法律起源甚早,典籍中的《汤刑》、《吕刑》可视为商周时期的成文法,汇集各国法律条文的《刑书》则是春秋时期的法律经典。这些法典都以“刑”字名书,是按照“刑名”编纂的。如《尚书·吕刑》日:“墨刑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剩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律令篇名是法律条文的纲目,李悝之前“刑名之制”的法典按照刑种或刑期为标目,是以事物外部非本质属性为据对同一现象的概括。《晋志》指出:“(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皆罪名之制也。”李悝按“罪名”编纂((法经》,“皆罪名之制”,属于“盗”之本质的必须在《盗》篇,属于“贼”之本质的必须在Ⅸ贼》篇等等。这需要在形形色色的各类犯罪事实中区分出盗、贼等罪行的本质,亦即从各类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出发,以罪名为标目对13益增多的法律条文予以“审名”和“辩类”。显然,《法经》之撰“次”,和刘歆“种别群书”按图书的学术性质区别“五百九十六家”文献为六略、三十八种用意近同,可视为刘氏图书分类工作的前导。
1.2“合众篇”为一书的校雠学旨趣古书着之简帛,多单篇别行,不相系属。如,《史记·老庄申韩列传》仅提及韩非子着作中的具体文篇《五蠹》、《孤愤》、《说林》之类,刘向校书时才将它们“合众篇”,构成为“一本”《韩非子》。《论衡·正说》:“河内女子发老屋,得逸《易》、《礼》、Ⅸ尚书))各一篇。奏之,宣帝下示搏±,然后《易》、《礼》、《尚书》各益一篇,而《尚书》二十九篇始定矣。”亦可证古书多单篇别行。刘向当年校雠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将零散篇什分类集结为一书。
同样,李悝之前的法典实际上是以刑种或刑期为标目的法律条文的汇集,尚不是“一本书”。明儒邱溶指出:“刑法之着为书始于此(Ⅸ法经》)。成周之时虽有禁法,着于《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系于其所职掌,未有成书也。”””43而作为第一本法律“书”的《法经》,正是由李悝捃拾众多法律条文“合众篇”编辑而成的。《法经》之编次成书,实为刘向“合众篇”
思想的前驱。
1.3“条其篇目”的校雠学内涵刘向“合众篇”为一书时,注意通过“条其篇目”来反映特定的学术内涵。如,今存《孙卿书录》云:“劝学篇第一,修身篇第二,不苟篇第三,??赋篇第三十二。”刘向列举篇目次第,既有防止单篇散佚的意思,又可通过篇章次序的刻意安排而表达特定的学术思想。《四库总目·仪礼注疏提要》
即曾指出,刘向对((仪礼》的编次达到了“尊卑吉凶,次第伦序”的境界,很好地表达了《仪礼》的主旨。
同样,李悝“合众篇”对篇次亦颇考究。《晋志》所谓:
“(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无疑,《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编次是反映特定内涵的,这与刘向“条其篇目”的校雠学动机无异。而李悝“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之举,与《汉志》中易类((古杂》80篇、《杂灾异))35篇;诗类《齐杂记》18篇;儒家类《儒家言》18篇等杂纂杂钞类的文献近同,并且这些杂纂杂钞类书籍也都是置于各该类(组)之末的。
1.4萧何继承了李悝的文献整理方法争原则萧何“取其宜于时者”,对《法经》的具体条文有所增损。他“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晋志》),根据犯罪性质增加三篇,秉承了李悝以“罪名之制”编纂法典的原则,李悝校雠学中的分类编次等义例,在刘氏之前的萧何也已得到了娴熟地运用。诚如邱溶所谓“(萧何)各以类而相从焉,着之篇章,分其事类,以后诠次”㈦“3。
2 韩信、张苍、叔孙通文献整理的法律内涵2.1韩信军法的法律属性古代法律源自“礼”、“兵”之制,“兵”或日“军”。古之五礼,吉、凶、军、宾、嘉,军礼居有其一。《尚书·甘誓》: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政,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清儒沈家本说:“此夏之军法。”㈤7((孙子))、《左传》中多引用《令典》、((军志》、《军政》等西周时期的军事着作,从名称来看,应该是军事法规和战斗条令。《司马法》更是古兵制之“遗事”。而((尉缭子》24篇,前12篇讲战法,后12篇都题有“某某令”,也是讲兵令的作品。出土文献中,山东临沂银雀山汉简有《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内容包括《兵令》、K守法》、《守令》、《王兵》等四篇军事法令文献‘4I涮、家塞马良墓出土有军令简Ⅲ,都可证古代讲军事制度的兵书不在少数,可视为军事专门法方面的文献。而正是基于兵制和法律的特殊联系,班固才以兵狱同制为编写原则,在《汉书·刑法志》中既写了法制史又写了兵制史。
《汉志·兵书略》“权谋类”着录((韩信》三篇,究其类属,当是讲权衡变化得失的军事谋略之书。然韩信参与汉初定制,其所申者为“军法”,共“定着三十五家”文献,主要应属军事法方面的典籍,与区区“三篇”Ⅸ韩信》关系不大。
而奏纪《兵录))的杨仆,司职军政,军政即军正,为军中执法之官,可证以((三国志·吴志·凌统传》“还,自拘于军正,(孙)权壮其果毅,使得以功赎罪”。总之,自汉初张良、韩信到武帝时杨仆的兵书整理都与法律文献有关,是关于军事的专门法。
2.2张苍章程的法律属性Ⅸ史记·太史公自序))日:“(张)苍为主计,整齐度量。”张苍“章程”主要是度量衡方面的法规,旨在对器用物品颁布统一标准,公告天下,令工匠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出土简帛中常常有大量秦汉时期的律、令、式、科、品、比等各种法律条文,如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十八种》中,“Ⅸ内史杂》中有一条律文特别规定贮藏物资的机构,必须备有足够的衡石累、斗桶等量器。这些量器要经常校正准确”;“《(效律》详细规定了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的一系列制度,??
特别是对于度量衡器,律文明确规定了误差的限度”。可以认为,张苍章程本质上属于经济法规,对规范手工业产品制作、物品器具的规格乃至市场管理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正如明儒邱溶指出:“盖度量衡受法于律,积黍以盈,无锱铢爽,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正。”131852清姚振宗《汉书艺文志拾补》一书旨在“拾补”《汉志》所不着录文献,姚氏于《诸子略·法家》下补充《张仓程品》、《汉律》六十篇、《汉令》三百余篇等8种文献,其于《张仓程品》下自注云:“亦日章程,亦日工用程数。”显见,姚氏也是将张苍章程视为法律类典籍的。
2.3叔孙通礼仪的法律属性古代礼法一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出于礼入于刑”等说法就表达了礼法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礼仪由法官掌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汉书·淮南王传》:“御史执法,举不如礼仪者辄引去。”就是对违反《礼仪》中之《朝仪》
规定的处罚。所以,叔孙通所“定”《礼仪》也是法律的一部分。《汉书·礼乐志》:“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用同,藏于理官。”师古日:“理官,即法官也。”据《汉书·燕王刘泽传》
记载,武帝时燕王定国“与父姬奸”、“夺弟妻”,后被人告发,“下公卿,皆议日:‘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之举本属违背SL帝IJ伦常,结果却以刑法论处,反映了中国古代特有的礼法一体、以法护礼的现象。清儒沈家本曾指出:“汉礼仪多在律令中。"|邶65可以肯定,叔孙通礼仪是兼具法律性质的。
3 《汉律》六十篇和《汉令》三百余篇的编定以及法律专科目录的编制李悝《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成为秦朝苛刑峻法的根柢。刘邦入关,约法三章,“蠲削烦苛,兆民大说”。但在建立汉王朝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好”,遂有萧何增损秦法而“作律九章”。后来,Ⅸ九章律》也“不足以御奸”,律令之繁代有滋益。银雀山武帝初年的墓葬中出土有《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包括《守法》、((要言》、((库法》、《王兵》、《市法》、Ⅸ守令》、《李法》、《王法》、《委法》、《田法》、Ⅸ兵法》、《兵令》、《上篇》、《下篇》等,内容十分丰富。如,其中的《李法》是处罚官吏的法令,((王法》是关于亲死埋葬礼仪规格的法令、《委法》是物质委积之法等。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内容包括27种律和1种令,计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集律、钱律等以及津关令。针对“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汉书·刑法志》)的现状,人们对法律文献又有整理,使西汉法律体系13益完备。这主要包括编定《汉律》六十篇和《汉令》三百余篇,以及编制法律专科目录。
3.1《汉律》六十篇和《汉令》三百佘篇的整理《晋志》日:“萧何定律,??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
六篇。合六十篇。”为此合为《汉律》六十篇。其中,《傍章》涉及宗庙、陵墓、守丧、省亲、休假、洗沐等礼仪法度方面的内容。如,《史记·张丞相列传》:“(张类)坐临诸候丧后,就位不敬,国除。”张汤《越宫律》是有关宫殿、省禁、苑园、乘舆、驰道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如,《汉书一王子侯表》说昭帝时太医监充国阑入殿中,幸得帝姐鄂邑公主“入马二十匹,乃得减死论”。赵禹《朝律》则关乎朝觐聘享、朝献、秋请、中朝等朝聘礼仪的规定。如((汉书·王子侯表》:“(刘担)坐不使人为秋请,免。”显然,叔孙通等三人以《九章律》为基础编撰的六十篇《汉律》,秉承了“罪名之制”的法典编纂体例,校雠学理念与萧何“次律令”是一致的。
古代法律指涉甚广,除“律”外还包括“令”和“诏”。
陈梦家先生说:“汉代律、令、诏三者有分别,有混同之处。律最初指《九章律》及其它专行之律。??律虽代有增易,但在基本上是不变的法则。诏书是天子的命令,以特定的官文书形式发布,皆针对当时之事与人,是临时的施政方针。但诏书所颁布新制或新例,或补充旧律的,可以成为‘令’,即具有法律条文的约束力。邳1((汉书》中常有某某皇帝之诏“定着令”、“着令”、“定令”、“具为令”之语。可以想象,在天子意志可以任意转化为律令的西汉,对这些与13俱增的律令条文的整理就显得十分必要。《汉书-刑法志》云:“及至孝武即位,??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张汤、赵禹除了分别整理过《朝律》和《越宫律》之外,还“条定法令”,对“令”有过整理。《晋志》:“又汉时决事,集为Ⅸ令甲》
以下三百余篇。”《汉书》中常有“令甲”、“令乙”、“令丙”(或作“甲令”、“乙令”、“丙令”)的记载,亦可证时人对连篇累牍的“令”是作过分类整理的。就其整理方式来看,《汉书·宣帝纪》师古注引文颖日:“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引如淳日:“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也。”师古日:“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师古注《汉书·吴芮传》亦日:“甲者,令篇之次也。”显然,文颖、如淳、颜师古三人都同意“令”之区分甲乙丙,是基于一定分类标准或排序原则的结果。出土文献中所谓“功令第_}}|f五”(《居延汉简甲编》1542)、“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f}}}三那】、《续汉书·律历志》引及“《令甲》第六”等等都说明Ⅸ令甲》、《令乙》、《令丙》是编册成书的,具有一定的目录编制的性质。
3.2法律专科目录的编制《汉律》六十篇和《汉令》三百余篇都是不同事类诸多条文的结集,集下分类为“篇”;篇下结事为“章”,实即按性质不同而分出不同的篇章条目。而条目化的结果还导致了《法比都目》这样的婚姻法专科目录的产生。Ⅸ晋志》云:“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Ⅸ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所谓“都”是总,“比”是比照执行,《法比都目》是婚姻法及其参照执法标准方面的总目录。
出土文献中,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的90枚简牍内容可分6大类,其一即为汉律及其目录。这批简牍虽属东汉时期,但反映的却是西汉“《汉律》六十篇”的内容。其中,“汉律目录木牍,第一、二、三栏大都残破,似为《盗律》目录,第四、五、六栏墨迹尚存,为《贼律》目录。较完整的有盗出故(?)物、揄(腧)封、毁卦、贼燔烧宫、父母告子、失火、贼杀人、奴婢贼杀、斗杀以刀、贼杀伤人、戏杀人、殴父母、犬杀伤人、谋杀人已杀、奴婢悍、父母殴答子、诸人食官、奴婢射人、诸坐伤等等。"1101综上,《汉律》、《法令》的整理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校雠学思想,对刘氏父子典校秘书不无影响。
4 出现了只有“目”而没有“录”的旨在排检的一书目录中国古代的一书目录一般包括“条其篇曰”的“目”和“撮其旨意”的“录”两个部分,超出_r西方单纯以排检为旨趣的contents。清儒卢文昭云:“《史记》、《汉书》书前之有目录,自有版本以来即有之,为便于检阅耳。然于二常之本旨,所失多矣。夫《太史公白序》即Ⅸ史记》之目录也;班固之《叙传》,即《汉书》之目录也。古书目录,往往置于末。”|l”也就是说,《史记》、((汉书》中置于书末(各书最后一篇)的《太史公自序))和《叙传》就是二书原来固有的目录,它们是兼具“目”和“录”的。我们今天所见二书书前和contents相当、只有“目”而没有“录”的目录是后人所加,目的是“便于检阅”。一般认为,书前自作的contents以南朝宋范哗的《后汉书》为最早。然而,居延汉简出土的“西汉施行诏书目录”表明,远在刘向之前我国就出现了只有“目”而没有“录”的contents。
陈梦家先生《汉简缀述》中有《西汉施行诏书目录》一文,考定居延地湾出土的5.3、10.1、13.8、126.12四札长度皆为67.5,约当汉代的三尺长,是“施行诏书的目录”,并推测该目录与“令甲”有关。陈先生指出“此前的诏令曾经重新编定。地湾出土‘诏书目录’止于武帝初以前,可能是此次编定法令的一种,或即是‘甲令’或‘令甲’。”181z佃;又说:
“‘令甲’、施行诏书、汉简目录或是一事。”[81281。陈先生还对该目录作了重新排列,其目次如下|275陈先生说:“由此可知此册共十简,编曰最多者不能过六十,而可能止于六十以前。此目录,是将‘施行诏书’按年代先后编次,故列于前者早而列于后者晚。”181276其中可考证者有:“县置三老,二”;“行水兼兴船,十二”;“置孝弟力田,廿二”;“征吏二千石以上以符,卅二”;“郡国调列侯兵,_|}}}二”;“年八十及孕、朱需颂觳,五十二”。显然,“令甲”目录没有关于书的内容、作者生平事迹、书的评价等内容,对诸篇篇次前后承继的关系也没有简要的文字说明,概言之,它只有“目”而没有“录”。
5结语汉人在法律文献整理中形成的诸多义例,构成了我国校雠学的基础。此前,我们的文献学研究因味于“以文献证文献”而难以得出新结论。事实上,自1901年以来的百余年间,中华大地上屡有成批的简帛文献出土。这些简帛具有传f堡文献无可比拟的历史真实性,对文献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仍以法律文献整理为例,睡虎地秦简《南郡守腾文书》
日:“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比明智(知)之。”意为“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61比而《尉杂》
中有“岁雠辟律于御史”|12173之语,是对刑律条文的校勘。将这些资料挖掘整理出来,对重新认识古代文献学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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