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本质问题的重要性法律本质理论反映着法律的时代精神。“ 每一个时代的法律都是该时代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一般要求的反映;每一时代的法律观又都是基于对该时代的法的本质的认识而建立起来的。虽然,在同一时代往往有不相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若干种法律观,但是任何时代都必然存在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反映时代精神的共同倾向的法律观。”因之,法律本质理论在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逻辑开端”,“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解析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尽管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性、法律现象的纷繁复杂性,决定了认识和把握法律本质的极其艰难性,但是,“对法学家而言,对法律本质问题的探讨,几乎就是一个终极性的问题,是法学家的终极目的,是法学家舍弃了功利、算计和预期的关怀??可以预料,对法学家来说,失却对法律的本质性和目的性关怀所导致的,将不只是在法律本质探索上的止步,而且会连带到整个法学研究的无所精进。”法的现象之本质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本质理论是阐释法律本体和价值的概念工具。法律本质反映法律诸现象之间存在的必然的联系,是法律的内在规定性,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法律本质是法律本体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于法律现象来说,法律本体是关于法律这一存在及其根据、本质、关系和规律的学说。”法律本体是法律规范、法律意识和法律实施、法律历史运动等现象存在的最终根据和理由,是法律现象的本源性存在。法律本质是法律本体的展开和分化,是对法律本体的规定性,因此法律本质是对法律本体的描述和说明。法律本质把握是法律概念的前提,只有揭示了法律本质,把握了法律的本质性特征,才能确定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正确地阐述法律现象。法律的作用是法律本质在其运动中的展开,法律的本质决定了法律的作用、功能。另一方面,法律本质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了人们的法律价值取向,影响了人们对法律功能的认识。
第二,法律本质理论可以有效地揭示法律起源和发展的本质机理。对法律本质的分析必然要考察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现时代的法律以及将来的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还要关注民族国家的法律、区域共同体的法律、国际法律的不同特质。因此,只有把握了法律本质才能正确认识影响法律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历史因素,揭示法律现象演化的根本动力,阐释法律现象演化的历史规律。再者,法律本质理论也是划分法律历史类型的依据。尽管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都有着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共同本质,但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体现着历史上不同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换言之,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法的现象虽然具有一些共同的属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社会形态所决定的独特的本质属性。因此,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在某种意义上乃是法律本质变迁的结果。
第三,法律本质理论可以阐发法律运行的价值机理。法律本质理论是法律创制、法律执行、适用和遵守原理的基础。一定的法律本质观念决定了我们的立法理念、立法目标。在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本质时,往往重视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忽视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人权保障功能。相反,如果充分认识到法律的社会本质,我们就会注重法律本质与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在联系,努力通过立法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权要求,保护契约自由,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合法利益。法律本质观是法律意识的内核,它规定着法律意识的基本性质,深刻地影响着法律创制、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活动,进而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秩序的形成和法律运行的效益。
总之,探讨法律本质问题的意义是重大的。这种探讨,“不仅直接关系到法的本质问题能否得到圆满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法理学或法哲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及基本框架,乃至我国现时代法学精神的走向的大问题。”因此,回顾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历程,揭示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深刻影响,阐释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发展的社会机理,对进一步促进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具有理论指导意见和实践价值。
二、法律本质的规定性及其分析方法法律现象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概念,它涉及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的历史运动诸方面的表现。在谢晖先生看来,“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综合,其特点是具有直观性、表象性。”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现象区别其他社会现象以及决定法律现象构成要素之间内在关系的规定性。法律的本质存在于现象之中,法律现象是体现法律本质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特征的认识,来探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也能反映法律本质,法律现象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法律必然有其经济本质、政治本质和文化本质。
本质是事物内部的稳定的联系,因而是事物的规律性的体现。“规律和本质是??同一类的( 同序列的)概念”,现象或假象存在于表面,常常消失,不像“ 本质”那样“ 扎实”,那样“ 稳固”。法律的本质也是法律现象运动规律的体现,因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能够为人们的思维所认识。同时,本质也是发展变化的。“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但现象是短暂的、运动的、流逝的、只是被假定的界限所划分的,而且事物的本质也是如此。”具体到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律的本质也是变化的,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因此,法律现象的本质的探究首先应该采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论原理,对法律的本质作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也就是要从国家和法律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规律性出发,考虑社会基础对国家和法律的根本性影响,对历史发展过程中法的现象的演化、本质、价值等问题进行科学的阐释,深刻把握法律的发展与法律本质的变化之间的内在联系。
其次,要用整体性的方法论来观察法律现象,分析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关系,认清法律现象内部的关系和内在规定性,揭示法律的本质。法律是一个由多方面、多层次的因素构成的有机体;而法律现象是由规范体系、法律意识和法律实施活动构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与政治现象、经济现象和文化现象有着多方面的联系、有着极其复杂的相互作用机制,因此,法律本质是一个立体的、多层次的复杂结构。我们固然可以从一个单一的视角深入观察和认识法律现象,更为具体揭示法律现象的一个侧面的特征与本质属性,但是无法克服从单个视角认识法律现象的局限性,从而无法完成对法律本质的全面把握。因此,应该遵循系统的、整体的、综合的方法论原则,从综合的、立体的视角,多个层次、立体化地把握法律现象的本质,形成多元的、综合性的法律本质理论体系。
再次,要应用中介方法来研究法律本质问题。
具体地讲,就是要把法律系统看成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中介,从政治国家和法律系统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及市民社会和法律系统的相互关系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属性;从政治国家通过法律系统实现与市民社会的互动过程来揭示法律的本质。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考虑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与政治国家的意志之间的相互关系,阐释市民社会中的不同利益集团的法权要求如何通过政治国家的相关程序机制汇集成政治意志,进而通过立法机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的内在规律。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地认识法律本质。这就要求我们弄清法与法律关系、法和法律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法和法律同国家意志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揭示法律本质属性。
通过应用以上方法系统,我们可以认识到法律本质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是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意志的统一。阶级意志如果没有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则不能成为法律,不能获得普遍的约束力。同样,社会共同意志没有获得国家意志的形式也不能成为法律,它只可能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其他形式的社会共同生活规则。但是,国家意志中的统治阶级意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共同意志的对比关系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人身依附关系为主导的社会形态下,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家意志中占主导地位,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国家意志中占主导地位,而被统治者的意志则占次要地位。法律之所以会体现一定程度的统治阶级的利益,那是因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避免激起被统治阶级的强烈反抗,避免双方的利益在反抗与镇压的无休止的斗争中消耗殆尽,在不危及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也会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法律体现一定程度的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则说明了法律具有妥协性。此外,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是一定社会形态的成员,它们各自利益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性,这就是社会共同利益,也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人的类本质和共同的人性是共同利益存在的基础。这些社会共同利益体现了他们的共同意志,也就是社会共同意志。因此,法律除了具有阶级本质还具有非阶级性本质或社会共同性本质。所谓法律的阶级本质,是指法体现和维护的社会利益关系中,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导地位,在法律所反映的意志结构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占主导地位;所谓法律的社会本质,主要指法律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还包括社会共同利益,从而决定了法律的性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是法律的阶级性、妥协性和共同性的体现;法律的规范化意志本质是指法律的本质中包含了规范化的国家意志,即在法律意识体系、法律规范制度体系和法律秩序系统中体现这规范形式的国家意志。法律的本质还具有多层次性。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性结构是由阶级意志结构决定的,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其中,规范化的国家意志中,统治阶级意志、被统治阶级意志以及社会共同意志关系决定于社会结构;法律的阶级意志结构又是由法权要求结构决定的,这是法律的深层次本质。法权要求结构反映了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不同阶层的不同法权要求和共同的法权要求;法权要求结构又决定于利益结构,而利益结构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一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直接表现形式。每一个环节都是内涵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正是这种对立统一关系的反映。而在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中,个人摆脱了人身依附的关系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其意志不仅部分地作为社会共同意志在国家意志中得到体现,而且部分意志通过博弈直接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出来,当然,拥有更多生产资料的社会集团仍然在国家意志中占主导地位,但是,与人身依附的社会关系形态相比,国家意志中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共同意志,也就是法律本质的社会性增多了,而法律本质的阶级性则相应地减少了。因此,从阶级性主导不断地向共同性主导的方向演进乃是法律本质的发展规律。
总而言之,法律本质理论乃是时代法律精神的精华和内核,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因此,要不断把握时代法律的精神,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原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本质理论,正确认识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对我国的影响及其价值,全面学习和研究不同法学理论流派的法律本质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本质理论,使其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工程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中国法律本质理论在前苏联的影响及其超越的过程中得以发展的历史机理,所以要大量引用前苏联学者和当代中国学者的有关法律本质思想观点,因而所用的法、法律的概念之涵义就不得不受这些作者所使用的原有概念涵义的制约,因此无法在整个论文中规定这些概念的统一涵义,具体涵义要视论题的性质、内容和语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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